释义 |
法律分析:投资理财机构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提示书,属于一种合法的自我保护行为。在理财活动中,客户面临着种种风险,机构需要通过签署风险提示书来告知客户风险,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机构要求客户签署的风险提示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于苛刻,也不能剥夺客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告知投资者有关投资风险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信息,告知投资者投资风险,不得以隐瞒、欺诈等手段误导投资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债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向债券投资者告知投资风险并说明保值、增值风险限制条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时候,应当将该协议内容告知客户,并在协议书的第一页或者书面附件上当场让客户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投资理财机构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提示书属于合法行为,但必须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信原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