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也有限制,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1.简单程序性事项的裁定书,如撤诉、转普、补正等; 2.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3.标的金额小于10万元,且各方当事人一致接受“无说理裁判”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