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居期间借款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分居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要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参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