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轻微犯罪,并表现出悔罪态度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检察机关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包括:主观恶性较小,平常表现较好,有认罪和悔罪表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妨碍诉讼进行的可能,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特定范围的犯罪,并且放弃追诉不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条件不起诉应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的; (7)公务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不得附条件不起诉; (8)对案件的追诉并不存在特别的公共利益,放弃追诉不会严重损害一般预防和正义观念; (9)涉嫌罪名不属于下列范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 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以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提起公诉。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接受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应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主观恶性较小、平常表现好、认罪悔罪等。此制度的应用旨在适用法律的特殊情况下,实现社会教育和法律教育相结合,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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