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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释义
    1、一般条款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一、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1、尊重在先权原则。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会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特有的独占性,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冲突的原则之一。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2、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于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3、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应当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
    4、程序保障原则
    对于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时,该权利冲突问题也随之解决。
    二、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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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