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下不予返还? |
释义 |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和限制: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下可支持返还;不符合条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需限制性解释;已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用于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支持;如何请求返还彩礼:离婚诉讼中提出返还彩礼的应以男女双方为权利人与义务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返还诉讼中直接列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当事人。 法律分析 一、返还结婚彩礼的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面第2点、第3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况 1.不符合上述返还结婚彩礼条件规定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如何请求返还结婚彩礼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结语 结婚彩礼的返还条件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以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需根据彩礼数额、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已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一般不支持返还请求。请求返还彩礼时,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以男女双方为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直接涉及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这样的安排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助于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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