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次债务人不起诉债务人吗 |
释义 |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一、代位权中第三人能上诉吗 代位权中第三人不能上诉,第三人在当前的代位权诉讼中主要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并没有被直接判决履行债务责任。代位权中第三人被剥夺了上诉权,实际上并不能获得二审程序的充分保障。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哪些观点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以下观点: 1、债务人应被列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债务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是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但不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6、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案件,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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