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涉外婚姻庭审中,涉及子女监护权问题时,应以最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则为基础进行判断。对于子女的监护权由双方父母共同行使的情况,一般以维护子女与双方父母的关系为原则。在处理过程中,还应考虑是否存在国际公约、条约等法律文件对该问题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父母共同行使。离婚后,一方父母行使监护权时,应当尊重另一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围绕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往来问题,按照最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子女的利益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尊重和保护的对象,被列为诉讼利益。 4.《海牙公约》第三号《关于国际绑架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约定了在涉及国际婚姻中,父母双方行使子女监护权的规定。 以上是有关处理涉外婚姻庭审中出现的子女监护权问题的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