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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视权与女方抚养费支付的关系
释义
    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仍享有探视权,除非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探望权,但需注意不伤害子女。如果子女年满8岁,法院会征求其意见,不同意时不可强制执行。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对方探视,除非探视对子女不利。探视对子女有益,但若存在不良影响,可拒绝探视。
    法律分析
    一、女方不付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1、离婚后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二、孩子不愿意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1、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3、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8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4、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并不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然而,如果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对于拒绝执行探望权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需注意避免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在探视过程中,应遵守双方协商的时间,并确保探视对子女的成长有益而无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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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