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
释义 | 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发生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婚姻证明,无婚姻档案的,由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事实婚证明。 一、结婚证丢失存在哪些风险 结婚证丢失存没有风险。民政局有档案可以检查或补办,其他地方几乎没有。只要有户口簿。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以旧换新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原结婚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3、双方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申请补领时,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5、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核实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核实的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充分证据。 二、夫妻双方如何开夫妻关系证明 当事人遗失或者销毁结婚证、离婚证明的,可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或者解除关系证明。提供的材料:原始文件副本;公告撤销公告;账户证书;居民身份证;居委会印章及街道证。一方或者双方在中国境外的,可以委托对方或者亲属朋友代理,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证明:原始文件副本;护照居留证复印件;声明和授权书;三张2英寸证书照片;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的原件有档案,如果结婚较早,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