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抚养费减少为例,抚养费更改的条件: 1、不直接抚养方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的,可以减少抚养费; 2、不直接抚养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所需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