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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是
释义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是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超过约定的宽限期60日仍然未支付保费,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还未办理复效或者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减额交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是2年。
    保险合同的变更类型如下;
    (一)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生的,它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的。具体地讲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合同,它又可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两种。记名的,投保人以背书形式转让;不记名的,投保人将合同交付给受让人就行。第二,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需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合同。就是说,投保人一方变更主体应当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
    就保险人的变更而言,一般说来,在保险合同中较少发生。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因破产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是保险业务的正常转让,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
    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之外,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变更,比如被保险人的变更,不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即可。
    (二)内容变更
    内容变更即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变更。这种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产生法律效力,一般采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协议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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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