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有哪几种 |
释义 | 民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包括对欺诈行为和商品或服务缺陷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超损失赔偿和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在民事纠纷中,赔偿金通常与实际损失相同,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允许要求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前提是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有哪几种? 1、民法上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大家也应该知道的,像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方要支付的赔偿金跟造成的实际损失都是一样的。那民事纠纷跟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的适用领域是不一样的,如果不是商家侵犯到了我们的合法权益,都不能要求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结语 民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定。根据该法第55条,涉及欺诈行为的赔偿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最高可达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对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惩罚性赔偿,金额不超过受损失的两倍。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和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上。在一般民事纠纷中,赔偿金通常与实际损失相同,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不同,除非商家侵犯了合法权益,否则无法要求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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