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工伤医药费 有工伤保险由 工伤保险报销 , 没有工伤保险 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