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除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等便非属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