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员工之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和提供工作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能随意拒绝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法应当经过劳动合同制订机构审核,但是未经审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等,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