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作出规定,因此,四位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公司股东范某某的股东资格,并对范某某名下的出资额依法分割。而范甲的字据,称“已领取父亲遗产2000元人民币整,今后所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房子在内,都是范芸继承,一切债务与其无关”因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且内容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所有,张某某、范甲、王某某、范乙作为范某某的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继承范某某在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统一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有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