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进行房产分割 |
释义 | 房产分割手续的办理: 1、夫妻持分割房产协议书、房产的产权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相关证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的分割房产的意愿; 3、不动产登记机关询问当事人后,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一方保留房产所有权的,应当向另一方作价补偿。 一、夫妻共同出资房产证变更为一人怎么办 夫妻共同房产需要变更登记人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除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奶奶的房产证上可以加孙子的名字吗 奶奶的房产证上可以加孙子的名字。奶奶作为房子的主人,有权行使所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孙子的名字,可以去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现情况属实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将孙子的名下加到房产证上,让奶奶和孙子共同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怎么办理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核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符合变更登记要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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