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北京为例,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原有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在了一起。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职工生育保险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本细则门(急)诊、住院报销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3000元。《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