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二次退查重报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会作出决定。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会二次重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7)有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二、检察院退侦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1、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