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认规则及其后果 |
释义 | 1、自认须在诉讼进行中,即在诉讼开始后和诉讼结束前作出。该要件为自认成立的时间要件,它要求自认作出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而非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 2、自认的对象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要事实,且自认的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一致。首先,自认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非诉讼请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适用法律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其次,自认的事实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 后果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撤回自认。这种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必备条件:首先,在撤回的时间上必须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行使撤回权。其次,当事人撤回自认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后果二、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由于受胁迫或因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认。这种情况分别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此情况不加时间上的条件限制,但无论是因受胁迫或是因重大误解的情况,但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作的承认与事实不符。 总言之,当事人撤回自认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本案被告行使撤回权的行为发生在二审上诉期间,不符合规定必须在辩论终结前行使撤回权,同时也没有举证证明是因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自认且与事实不符。因此,被告撤回自认的理由不符合《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二审上诉抗辩的理由不能推翻其在一审的自认。 最后,一致性体现为两种方式: (1)自认当事人作出与对方相一致的事实陈述; (2)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 (3)自认须为后陈述者作出。 所谓自认是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的承认,所以自认必须有自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在先,而后有自认当事人自认。 (4)必须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或承认其为真实。此要件的关键点是:承认或陈述的事实“于己不利”。 自认的效力: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诉讼自认及其效力诉讼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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