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如下: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转而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3.和解整顿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实施《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风险提示:因和解而终结的法律效力为: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剥夺的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重归破产人;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对债务人发生的法律上的限制,因和解的旅行完毕而解除。债务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