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双方应自行保存好行车记录仪的数据,同时需要保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交出自己的行车记录仪。由于行车记录仪的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如果没有经过法院或公安部门的授权,一般情况下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交出行车记录仪。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各自负责保存其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证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车记录装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行车记录装置生产企业、销售单位、使用者及服务企业应当对遵守法律法规的车辆行车记录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者传播车辆行车记录数据。除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行政规章授权的相关机关决定要求外,要求提供车辆行车记录数据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相关凭证。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拒绝提供车辆行车记录数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个人的隐私尊重和保护其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未经个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获取、泄露个人信息。” 以上为法律问答类文章,供参考之用。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