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离婚后未还清房贷的方法 |
释义 | 离婚时没有还清房贷的解决办法:离婚时,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房屋可以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个人婚前财产来源的还贷资金不算共有财产。离婚后,夫妻需商议解决方案,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通常会判给房产证署名一方,未来房贷由其偿还,并根据共同还贷数额和房屋上涨部分进行补偿。离婚时贷款房屋的分割方法包括给予补偿、竞价获得产权或拍卖房屋后平均分割所得价款。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没有还清房贷如何解决 1、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上涨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2、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所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尽管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子也有另一方的份。如果遇到离婚等情况,夫妻需自行商议。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给房产证署名一方,未来房贷自己偿还。但是对于另一方,则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上涨部分进行补偿;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时贷款房屋怎么分割 1、如何处理具体方法分割如下: (1)如果一方要房,另一方不要房,得房者可给另一方一半补偿。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2)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房,可采取竞价方式获得产权,以出价高者获得房屋。竞价方式在理论上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对弱势的一方并不公平,也容易造成新的社会问题,所以在有些情况不适用竞价方式。如女方带着哺乳期的孩子,并且没有其他住房生活困难等情况,如果男方采用竞价方式获得住房,将使女方陷入巨大的困难甚至难以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住房归属,得房者给对方一半补偿,计算依据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3)双方都不要房,可拍卖房屋,所得价款平均分割。 结语 离婚过程中,对于尚未还清的房贷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付款应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部分则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自行商议解决房贷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定房产归属于房产证署名一方,并由该方自行偿还未清的房贷。对于另一方,则需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上涨部分进行补偿。离婚时贷款房屋的分割方法可通过协商、竞价或拍卖等方式进行,但需考虑公平性和特殊情况,确保弱势一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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