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条丢失了的,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重新签订,或者可以在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一份已经偿还借款的凭证。当事人签订借条,其中应当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