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认真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在协议书中双方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以避免保修责任约定不明产生纠纷:(1)保修的范围、期限;(2)保修的程序;(3)保修金的保留比例以及返还方式;(4)违反保修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其次,建设工程进入保修期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应及时发现建筑质量缺陷;通知保修义务人到场确认建筑物质量缺陷原因以及保修责任并督促保修义务人履行保修义务,以避免保修责任不明确、保修不及时而产生的纠纷。第三,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必须注意保留书面的保修记录,这样既有利于建设工程的正确运营,也可以预防因证据不全而使利益受损。第四,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体而言,应当严格依约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这样既可以避免保修金被不合理扣除,也能够有效避免承担由于质量缺陷或者保修不及时给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使用人造成损害而承担质量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