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释义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下: 1、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5、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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