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具体说就是制毒的数量,数量越多判的越重。 1、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2、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制造毒品数量如何认定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毒品成分的含量基本决定着废液、废料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将痕量标准定为固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2%;液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