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3条规定。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即由申请处理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协调处理机构或者人员提交处理申请。协商机构或者人员在收到该申请时接受该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在受理申请后,协调机构或者人员应该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进行处理。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通过调查,掌握相关的资料。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需要制定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制定方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使其尽量接受协调方案: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其中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主体是怎样的 集体合同中的集体协商: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它比一般的民事合同订立要复杂得多.它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商谈。 严重违反集体谈判的程序性规范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订立主体: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职工和用人单位: (1)职工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职工代表和工会都是劳动者的代表,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实际的主体是劳动者,其和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集体合同是全体劳动者作为订立的一方。 (2)用人单位也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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