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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怎样算是无效劳动合同
释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怎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采取了认可的态度,确定了劳动关系的无因性原则,即书面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并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劳动权益。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即发生了劳动行为,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从法律上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b.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作为一种状态,劳动关系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无效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是怎样的
    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是这样的:(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可以先建立,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合同是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一直存在的。同样,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不存在。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样,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应当理解为劳动关系),并依据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从以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虽然被确认无效,但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是要受到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调整。综上,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力问题,劳动关系没有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补签的劳动合同怎样无效
    补签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该内容由 陈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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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