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
释义 |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一、有哪八种罪名限制减刑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进行判刑的时候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就是刑法规定的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份子有哪些 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份子有以下几类: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份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份子; 3、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的犯罪份子; 4、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份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力。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有明显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三、死缓减刑有限制吗 判处死缓不一定同时附加限制减刑,因此,不是所有死缓都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