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一)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二)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四)职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五)职工签约房租约提代付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 法律依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职工垫资支付房租压力,简化租房提取业务流程,创新租房提取业务模式,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现就租房提取试行房租约提代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定义: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以下简称“房租约提代付”),是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或每3个月为一季)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屋出租人”)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二、代付额度: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八、限制条件: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一)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二)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四)职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五)职工签约房租约提代付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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