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一、船舶运输合同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签订船舶运输合同时,履行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而定,例如托运人要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提交有关文件义务等,承运人要履行按时运输、保障货物安全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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