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离休、退休的职工;完全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境定居的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不是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