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求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是否有可能失效呀 |
释义 | 请求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有可能失效。要约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时生发生效力,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被拒绝的、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一、承诺书与协议书有什么区别 承诺书和协议书的区别是:1、含义不同、主体不同,承诺书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而协议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经过协商,共同作出的;2、订立程序不同,承诺书需由承诺人作出承诺并通知对方,而订立协议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是新的要约吗? 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承诺是否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承诺不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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