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做公证,至于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一、怎样才能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5)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二、涉外房地产转让形式是什么 涉外房地产转让的主要形式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及其他合法形式转让。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购买在中国境内的现房,可以在中国进行也可以在境外进行,在香港进行的可以委托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可办理内地业务的律师办理,主要是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有关公证,到登记机关登记。涉外房产的转让一定要慎选转让方式,注意防范风险,如果可以的话,最好的方式是请一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协助您依法进行房产转让的操作,早日处理好涉外房产转让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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