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市工伤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 |
释义 | 该段内容描述了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七个月进行赔偿,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则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计算。此外,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复印件、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以及两人以上旁证证明。 法律分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七个月进行赔偿。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医疗费,以实际为准; 4、住院伙食补助,每天50元。 一、工伤赔偿标准包括: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4、生活护理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二、工伤认定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 结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已经详细说明,其中包括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同时,工伤认定材料也非常明确,包括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以及两人以上旁证证明。在享受工伤赔偿时,请务必提供完整的工伤认定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申请。 法律依据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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