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崇左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注销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二、崇左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注销受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细则》(贵政办发〔2015〕26号,2007年8月3日发布实施,2015年5月7日修订): 第三条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辖桂平管理部、平南管理部、港南管理部、覃塘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中心)是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具体业务。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登记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