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已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纠正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当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将土地转让给受让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可以视为有效。但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