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盐城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发布的《盐城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 细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 贷款 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七)无 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录,住房装潢的; (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 赡养 或 抚养 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 户口 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三)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 (十四)人民 法院 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十五)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