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及到婚内债务认定的最新规定,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般来说,由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混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家事代理权,所以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便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如果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如果夫妻双方曾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