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除债权人同意外,还需要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的,抵押人不再对转让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主债务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三人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