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产可用于抵押,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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