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标准如下: 1、药品报销比例。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药品报销比例为80%,即最高费用报销上限为约品费用的80%; 2、检查报销比例。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检查报销比例为90%,即最高费用报销上限为检查费用的90%; 3、治疗报销比例。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治疗报销比例为90%,即最高费用报销上限为治疗费用的90%; 4、住院报销比例。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90%,即最高费用报销上限为住院费用的90%; 5、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100%,即最高费用报销上限为特殊疾病费用的100%。 门急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3、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4、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综上所述,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在80%至100%左右,根据报销种类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