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 |
释义 | 【招标公告】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县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上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不论何种形式进行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进行评标、开标工作。 第一章 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探资料; 具有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设计证书、营业执照,且设计资质符合项目要求。 第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九条 境外或省外单位来本省参加设计投标,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招标人同时应验证投标人设计证书及其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好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设计文件为8份以上。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 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有严重编制技术错误或达不到规定编制深度和招标书要求; 逾期送达; 境外或省外单位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验证的。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综合资料。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等; 设计要求说明书。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业主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本办法第六条、、、款的有关内容;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拟签订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的方式、资质条件及补偿方式与金额; 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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