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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的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九章附则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建议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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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