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家庭户口的户口性质如下:家庭户口是以家庭立户的,也就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无血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二、家庭户口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具体如下: 1、居民家庭户口: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城市居民家庭户口“、”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等,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口登记方式; 2、其实根据“家庭户口”是没办法区分性质的,除单位集中保管的集体户口外,有户口本的都叫“家庭户口”。“家庭户口”可能是城市户口也可能是农村户口; 3、要看户口上注明的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指的是“城市户口”,农业户口指的就是“农村户口”。 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