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承诺的撤回是如何的? |
释义 | 合同承诺的撤回流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一、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承诺失效的情况包括:超出约定期限作出的承诺、作出的承诺被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三、要约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要约的一般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签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具体确定内容; 2、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意思约束。 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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