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做法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推出将查询住房套数、交易管理、计缴税费、不动产登记“四合一”打包上网的财产登记新模式。二是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监管辅助系统建立,为打击违法违规投标行为提供后备辅助信息将电子保函交易信息纳入监管辅助范畴。三是金融信贷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直连建设启动,将13项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延伸至银行窗口,39家银行、2家保险公司开通抵押登记“不见面全程网办”,即时推送电子证明。四是创新进境集装箱空箱超声波检测“全天候”快速通关模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五是工程建设项目《豁免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发布,为项目制定个性化审批流程,豁免25项公开出让用地、小型项目的审批事项,并成立“项目审批协调咨询室”。六是设立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平台——“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七是“ITC诉讼服务智能一体机”在全市推广,打造多位一体信息化诉讼服务体系,努力让诉讼服务“不打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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