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作为投资或受让使用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形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一.什么是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地分配。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理论依据: 作为一种长期资产,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逐渐降低,其价值也会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渐减少,直至全部丧失。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应分期摊销。现行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三. 无形资产摊销的主要特点: 1.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月份为当月;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为直线法;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为预计使用年限; 4.无形资产摊销时,残值应假定为零 四.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 1.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成本应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 2.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五.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4.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